学生代办费管理制度
学生代办费管理制度
1.收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需增加的收费项目,收费前,须向财政局申请立项,到物价局办理核价手续。 2.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3.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4.学校根据项目收费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购买的收据。 5.学校的所有项目收费都必须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代办费及服务性代办收费,按规定的程序执行。学期末学校及时做好代办费的结算、清退工作,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7.医疗保险基金、校服费、社会实践费、寄宿生生活用品费等须根据教育局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及时向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8.学校对学生补缺补差不收费。 9.捐资、捐物助学不得与入学挂钩。接受捐赠应签订捐赠意向书并开具统一收据。 10.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 11.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依法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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