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部门视窗>党政办>规章制度> 详细内容

启秀中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2-0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启秀中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落实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各部门负责人和全体教职工在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实际,特制定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励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人员:与校长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的部门负责人、与部门负责人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的各重点要害部位的责任人和全校其他教职员工。

二、责任书的签订

校长是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与各部门负责人(各有关办处主任)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内各重要要害部位、各科室的责任人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重点要害部门责任书的签订,还必须由校级分管领导签字。

三、奖励

1.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部门,发放年度综合治理考核奖。

2.如能及时排除校内重大隐患、积极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等对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视情节发500元以上的贡献奖。

四、处罚

1.重点要害部门责任人按时向综治办递交安全报表。每少一次扣发20元综治奖。连续三次不交,扣除全年综治奖。

2.因防范不力,而造成部门所辖办公室或其他场所发生失窃事件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本人承担,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优资格。办公室(或其他场所)所属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办公室(或其他场所)的全体成员不得享受年度综治奖。

3.因部门负责人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而引发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影响学校评比综治工作先进单位的,取消该部门全体教工的年度综治考核奖。影响学校评比市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取消当年全校教工的年度综治考核奖。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两年内不得参加评优活动。

五、考核

1.各部门应对所属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2.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综治办公室,对各部门综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通过《综治简报》进行表扬或批评。

3.年终综治奖的发放以平时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全年能积极履行学校规定的综治责任,未发生任何责任事件或事故的,年度考核为优秀。能积极履行学校规定的综治责任,但在综治工作中出现疏漏,又不足于产生较大影响的,年级考核为合格。不能积极履行学校规定的综治责任,引发刑事案件、治安事件或其他灾害事故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学校文明科室评比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认权制”。

分享到:
【打印正文】